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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4-12 16:12访问:1次发布IP:223.104.112.100编号:712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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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7、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8、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9、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0、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1、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

       1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3、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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