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年检过期的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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